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3月4日消息(记者 汪慧)3月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该政策实施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前。去年,海南自贸港“一负三正”4张清单中的原辅料“零关税”政策正面清单、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正面清单已发布。
《通知》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和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通知》所称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从事附件涵盖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共有11项内容,范围有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采选业、有色金属采选、非金属矿采选业企业进口的设备,皮革鞣制加工业、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业企业进口的设备等。该清单内容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通知》指出,《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便于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有关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商品范围。
“零关税”生产设备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体的,还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通知》明确,海南省有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确保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并加强省内有关部门信息相互连通,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零关税”生产设备的监管等信息。
一是负面清单种类极少。不予免税的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仅包括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货物(设备)和附件中10类不予免税的商品。
二是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内容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政策受益面广。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出台,将逐步降低海南自贸港企业税负水平,吸引更加多国内外优质企业前往海南自贸港发展。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受益面不仅包括加工制造业,还将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医疗健康、文体旅游等海南自贸港具有优势的服务业纳入其中,将有力地支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为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和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通知所称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从事附件涵盖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详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五、《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为便于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第二条中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商品范围。
七、“零关税”生产设备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体的,还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八、企业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九、海南省有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确保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并加强省内有关部门信息相互连通,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零关税”生产设备的监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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